(一)服务内容 1、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; 2、区现役军人立功奖励金发放; 3、革命伤残人员伤残评定、等级、调整、审查; 4、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审核; 5、一次性抚恤金发放; 6、审核办理单位或公民提出的追认烈士申请。 (二)办事程序 1、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程序 从区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程序为:各街道、各乡镇人武部将入伍义务兵的名册抄送民政办→民政办审核后分类造册→将义务兵名册及优待金发放标准交财政所→由财政所按名单和标准发给家属。 从外地转入我区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程序为:政策咨询→办理军属关系转移→登记造册→由街道、乡镇民政办将名单及优待金发放标准交财政所→由财政所发给家属。 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发放标准,按同年参加工作职工的标准工资优待,由入伍时所在单位负责发放;非在职入伍的,按服役年限,优待金由所在地街道、乡镇民政办负责发放。 2、区现役军人立功奖励金发放程序 接收部队发出的立功通知书→由街道、各乡镇登记造册→由街道、各乡镇财政所发放。 现役军人立功奖励金标准为:一等功按当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(下同)的50%奖励,二等功按40%奖励,三等功按20%奖励。当年立功,当年奖励;多次立功,多次奖励。 3、革命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审查程序 本人书面申请→工作单位或街办、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材料和档案材料→区民政局审查→到指定医院鉴定伤残等级→报市民政局审核→报省民政厅审批。 4、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审核程序 死者所在部门要求区民政局确定死者死亡性质的请示,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→审核、审批→批复。 因公死亡审定一般在两周内批复。 5、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程序 烈士家属向区民政局出具革命烈士通知书、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或军人病故通知书,并出示本人身份证→审核→发给一次抚恤金。 区民政局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范围为户口在区的现役军人(含军队离退休干部)家属和区机关工作人员家属,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是死者的:①父母或配偶;②子女;③未满18周岁的弟妹。 6、审核办理单位或公民提出的追认烈士申请程序 政策咨询→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追烈申请→调查、取证→区民政局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追烈意见→区政府行文向常州市政府提出追烈请示→市民政局接受市政府交办的追烈审核工作→按照批准烈士的条件向市政府提出追认烈士意见。 对市政府交办的审核工作,两个月内完成调查、材料整理(不包括解放前的烈士追认审核工作),向市政府提出追烈意见。 革命烈士由省政府批准。 (三)政策依据 1、国务院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; 2、国务院《革命烈士褒扬条例》; 3、民政部《关于贯彻执行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〉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》; 4、民政部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》; 5、市政府《常州市贯彻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〉实施细则》; 6、市政府《常州市拥军优属工作实施细则》。
联 系 人:戎志斌 咨询电话:0519-51273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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